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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解决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的理论和实用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一年内申请并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向立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充分、详实的文档和资料。有归口管理单位的需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立项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可接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的委托,主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如申请软课题类结题验收,只需提交第1、2、3、4款规定的材料:

  1.项目《合同书》;

  2.验收申请;

  3.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5.科技查新报告;

  6.产品测试(检测)报告;

  7.用户使用报告;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9.其他相关资料及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验收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下发验收批复文件,并进入验收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由熟悉和了解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和业务的专家组成。国家科技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少于9人;省科技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7人。

  均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验收委员会专家原则上在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中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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