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提出的目标、内容和计划进度开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课题组负有以下责任:
(一)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落实和自筹经费到位;
(二)接受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提交科技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四)对涉及保密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中关于实施、管理阶段保密的有关规定;
(五)对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省安全监管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如下:
(一)对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的协调和管理;
(二)对科技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和目标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立项部门,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时限不超过三年。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验收登记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须进行验收,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由立项部门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