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科研设备、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鼓励产学研合作申请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立项。
第九条 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省安全监管局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内容要求的进入可行性论证程序。
(三)可行性论证程序的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省安全监管局根据课题所涉及的领域,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科技项目,经省安全监管局确认后,由省安全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广东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下称《合同书》)即为正式立项,并列入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直部门、国家驻粤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下级单位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推荐报送;其他单位的申报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研发推广,积极组织、发动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申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有关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由申请单位上报有关申报材料,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推荐,报国家和省立项。
第十三条 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可优先安排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