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
(2009年8月11日 粤安监〔2009〕27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是指:
(一)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经省安全监管局推荐,列入省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
(三)列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科学基础理论研究,软课题研究,重大安全科技攻关,先进、实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化等内容。
第三条 广东省内各类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督、验收、评奖、试点、推广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申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其申报程序和管理制度,须同时符合省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符合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方向,具有理论或技术的前沿性、创新性和针对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立项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科技厅和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依据本办法对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广东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发布科技发展规划,明确阶段性安全生产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和重点技术,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科技发展规划所列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和推广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