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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2009年7月31日 粤卫〔2009〕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七部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以及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受理

  我厅确定由广东省卫生监督所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工作,受理窗口设在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受理电话020-84469270,技术咨询电话:020-84182137。省卫生监督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对备齐以下材料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厅: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三)企业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四)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包括1.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2.企业标准比较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及国外标准比较情况;3.产品检验指标、检验方法以及验证报告;4.参考的国内外相关标准或有关资料,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所采用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5.3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专家对该标准的审查意见。

  (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资料;

  (六)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三份及电子版;

  (七)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书和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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