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十一)基础测绘处。
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航空摄影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
(十二)测绘管理处。
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调处测绘纠纷;负责测绘标准化、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承担外国组织、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办理信访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1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工程师1名;执法监察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