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笔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
考生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面试使用统一试题的,面试期间应当对考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体检要求和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核人选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