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招聘方案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资格条 件、岗位薪酬和相关待遇;
(四)招聘范围;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七)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咨询电话、举报或者投诉电话;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
公告的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告的内容应当与经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九条 招聘方案公告后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网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的方式接受报名,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打印笔试准考证或者面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