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8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九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机制,推动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清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政府规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中直驻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规章实施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应当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分别对其同级的规章实施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报制定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规章清理应当坚持合法原则,清理程序、清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