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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9〕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议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三、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时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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