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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不执行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 保护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信息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没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由上级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负有受理举报事项职责的业务部门在受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不作为、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或推诿、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由上级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举报电话受理、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本级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成绩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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