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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举报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反馈违法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举报事项,受理人员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受理单》,拟定处理意见,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迅速转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其它事项,将信息录入"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并由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

  (六)对于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要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立案查处的举报事项要录入"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七)受理人员对分转的案件定期进行核查,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 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违法举报事项的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报告转送、交办违法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并根据《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 对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地区、类别及办理情况,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分析,并在下月前5日内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章 督办

  第十三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报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督办。

  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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