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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古生物化石违法行为

  1.未取得勘查、采掘许可证,擅自勘查、采掘化石资源行为;

  2.超越许可证批准范围进行勘查、采掘化石资源的,或进行破坏性采掘行为;

  3.在化石保护区内进行各种有碍于化石资源保护活动行为;

  (五)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六)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 受理人员接到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地址、具体内容和事实,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

  (二)不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关机关提出;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受理人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醒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只留存备查;

  (六)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的提供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国土资源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章 处理

  第九条 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交办机关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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