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要认真接听、记录,按规定及时处理。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以通过传真或电话录音方式受理举报。
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登记、转办、交办举报国土资源违法信息;
(二)上报、通报重要举报事项,督促举报事项的处理;
(三)统计、梳理、分析举报数据及有关情况;
(四)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用语文明、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接听细心,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二)对举报信息及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信息。
(三)严禁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七条 举报电话受理的范围是:
(一)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批地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
3.破坏耕地行为;
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6.非法占用、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9.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行为;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行为;
3.拒不履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4.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为;
5.超层越界采矿行为;
6.破坏性采矿行为;
7.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三)地质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行为;
2.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