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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2号)


本溪、阜新、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的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要求,经过测算与平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厅决定将本溪市南芬区、阜新市太平区、葫芦岛市南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从168元/平方米、252元/平方米、144元/平方米调整为144元/平方米、204元/平方米、12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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