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境内用地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5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号),为全面做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境内用地的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行、大连分行原以划拨方式使用的601宗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以国土资函[2008]821号文件下发之日为起算时间。
二、申请土地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
三、原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由土地登记申请人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其他材料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四、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特事特办、主动沟通,尽快完成辽宁省境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登记工作,并按国家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国土资函[2008]821号)(略)
2、《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9]13号)(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