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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各县(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其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公私产权比例、首付比例、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物业管理、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发生合同纠纷。

  五、明确购买廉租住房优惠政策,促进廉租住房销售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可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它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廉租房出售,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人优先安排住房贷款。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4、购买廉租住房免征房屋产权契税。

  六、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出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购房户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售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事宜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商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严格上市准入

  已出售廉租住房必须过渡为全部产权方可上市交易,并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办理廉租房《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6年的,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公私产权比例并参考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向政府交纳国有产权的价款后,方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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