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县(区)发改、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尽快启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明晰产权比例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确定出售价格。成本价应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各县(区)在出售廉租住房过程中要明晰产权,界定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比例。
三、严格廉租住房购房资格认定,规范购房程序
廉租住房只能向自愿申请购买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包括按照程序核实审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应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登记―轮候”的程序进行。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采用轮候、抓阄、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并向申购廉租住房的家庭下达《廉租住房出售批准通知书》。
四、加强廉租住房购房合同管理,防范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