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管理职能或执法依据的调整变化,及时审查清理执法依据、确认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加大培训考试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县区政府)
(三)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制定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活动的具体办法、措施和程序。县区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统一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将细化、量化标准公布执行,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四)各县区、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执法案卷进行评查,促进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五)结合机构改革,及时调整清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健全配套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与行政执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和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考核结果与干部奖惩、任用挂钩。 (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
(六)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要形成分工明确、紧密衔接、互相联动的监督格局。监察机关要针对媒体报道、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审计机关要深化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审计。突出抓农业、社保、教育、节能减排、灾后重建等民生项目以及交通、能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市监察局、审计局)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一)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和解和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成立行政复议办公室,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和必要的技术设备,各县(区)政府要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编办、县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