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适合特殊教育发展需求的经费投入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为本地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教师待遇、职称评定标准等特殊教育教师管理政策,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卫生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检测与筛查,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组织力量为特教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配备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为本市特教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
残联开展残疾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学生的入学安置、康复、职业技术教育和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资料库的建设工作。
3.定期召开由市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编制、残联等部门与社会团体参加的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各区县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各部门协作、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机制。
4.建立上海市特殊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教育部门牵头,聘请本市著名儿童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专家,对本市特殊教育的重大决策、特殊教育与康复工作进行咨询与指导。
5.建立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牵头,医学、康复、心理、特殊教育专家、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共同参与,根据鉴定结果及学生的实际表现,对残疾儿童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安置与个别化教育建议。
(七)增加资金投入,确保特教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1.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区县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教育经费预算,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市颁布的定额标准拨付。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2.完善特殊教育帮困助学机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费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帮困助学工作。研究制定特殊教育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政策。
3.加强特教经费管理。市、区县教育部门健全特殊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各区县要将特教事业发展纳入当地教育督导工作中,定期不定期的对特教工作开展专项督导。
2.市教育督导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市教育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对成绩显著的区县教育部门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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