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5.加强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培养,通过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考察和引进国外特教专家来沪讲学等方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国际特教发展的新趋势,掌握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方法与技术,提高特教实践与研究能力,成为特教学科带头人,从而形成一支特教骨干教师队伍。
  6.探索特教教师双学历职前培训机制,使特教教师具备开展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学识与能力,为教师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实施资源整合,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
  1.建立残疾儿童筛查、检测、建档、转介、安置网络化的运行机制。实施定点、定标准的医学检测制度。建立医学检测定点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检测工作,全市统一检测工具与标准,加强对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残疾儿童入学检测与评估结果建议安置形式,对残疾儿童实施随访、跟踪服务。
  2.建设残疾儿童筛查、首诊报告信息平台,建立残疾儿童资料库,实现残疾儿童信息资源共享。
  3.探索建立顾问医生制度等多种医教结合模式,实现特殊教育机构中残疾儿童教育与康复手段的有机整合。
  4.加强特教资源中心建设,为残疾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及各级各类残疾人教育与管理机构提供指导与服务。在完善对现有区县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依托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建设;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建立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明确市资源中心和各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功能定位、工作职责,形成网络化的运行机制。
  (六)各部门、各区县各司其职,完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实际,对特教事业发展作整体规划,并根据全市整体部署,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切实解决当前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整合各方面力量加以实施。
  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研究与制定相应政策,切实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尤其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中的经费、师资等困难与问题,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有新的突破。
  教育部门统筹制定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对特教机构的管理和特教师资队伍建设,对残疾儿童进行合理安置,开展课程建设与教科研,确保特殊教育质量。
  发展改革部门将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本市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特教学校进行合理设点布局,研究制定并推进实施特教学校建设标准。
  民政部门研究与制定残疾学生帮困助学政策,关心残疾学生生活,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重残学生的教育与康复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