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事故概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文书”。
六、调查组职责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成立,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将其追捕归案。
(五)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或组长单位负责封存保管。
七、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