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查组组成
(一)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写《×××单位指派参加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名单表》(以下简称《人员名单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派出单位填报人数不少于2人。
因特殊情况原指派人员发生变动的,派出单位应及时重新填报《人员名单表》。
(三)被指派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派出人员担任组长并主持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五、调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政府委托其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同时,及时组织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需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组长单位签发《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三)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证书;
6.事故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