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程。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捕捞、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查主体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上述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的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调查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