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