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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备注:1、因企业主体发生变化、矿井名称发生变化;2、暂时生产需变更证件;3、能力变化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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