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
兼并后煤矿(井)预核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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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长签字
矿井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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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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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并前煤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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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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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广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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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开采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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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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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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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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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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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煤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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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能力(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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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采区回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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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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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井筒井口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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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范围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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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类型(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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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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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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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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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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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上报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县 局
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市 局
审查意见
| 审查人员: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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