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