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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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