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听证会纪律主要包括:
(一)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须佩带会务组印发的有效证件,凭证入场参加会议,并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二)听证会参加人发言和提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言之前应当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发言要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
(三)与会人员须互相尊重,真诚对待,发言时要文明用语,不得用偏激言语攻击、指责、诋毁他人。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第三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三十六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