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人、记录人;
(二)明确听证会组织工作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并进行分工;
(三)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定价听证方案要点;
(四)按法定时效向社会发布相关公告;
(五)确定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名额;
(六)确定听证会的议程;
(七)制定听证会纪律;
(八)进行听证会所需的其它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分析;
(五)其它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复杂的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六)送达回执。
第三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会记录员应当核对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并将听证会参加人出席听证会情况及时报告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