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经济政策;
(五)有义务奉献精神和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旁听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听证项目确定。
旁听人员在听证会议期间,不得进行发言、提问,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一)定价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职责的业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方案(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起定价听证。
(二)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起定价听证,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听证提起后,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