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价法字[2009]65号)
各市物价局,省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物价局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第2号令)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第三条 省物价局、省有关部门和经山西省定价目录授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在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实行定价听证的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它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