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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公安机关在调查非法证券活动案件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凡属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公司,应将案件向甘肃证监局移交;凡属没有证券、期货经营资格的,应向工商部门移交,接受方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开展调查,并将受理情况通知移交方。

  (六)对重大、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证监、工商、银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由公安机关牵头,证券、工商、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明确工作程序和分工,形成快速打击合力。从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确保重大案件的及时查处,确保社会稳定。

  公安、证券、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证券活动时,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协助。

  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加强风险防范,建立预警机制。

  证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各市州公安、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检查和接待信访投诉过程中,发现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要及时向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报告;对重大案件,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证券、工商部门要全面掌握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状况,对存在非法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甘肃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揭露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鼓励群众举报监督,对非法经营者形成舆论压力,震慑不法分子;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广大投资者对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加强对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お?

  附件:
甘肃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
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 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及时发现、主动打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提高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有效性,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现制定我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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