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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证券业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根据《通知》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据此,省政府已于2007年2月14日成立了甘肃省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违法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及时发现、主动打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反应处置、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一)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经批准设立非法证券经营网点、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和非法证券咨询活动的,由甘肃证监局负责查处。

  (二)对未上市公司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由甘肃证监局牵头查处,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配合;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其它各类企业或自然人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 由工商部门牵头,证监、公安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对非法证券活动涉及的有关工商登记、媒体广告等各个环节,依法加强监管。

  (四)证监、工商部门在查处非法证券活动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接到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证券监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支持和配合。移交的案件需相关市、县公安机关进行查处的,由省公安厅责成当地公安部门侦办,省公安厅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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