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81号 2009年5月1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活动(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 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维护我省证券市场秩序,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就我省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且有蔓延趋势,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境内外上市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销售炒股软件等为名,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吸收会员,聚敛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涉及面广、迷惑性强、手段隐蔽、涉及人数众多,且受害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和弱势群体,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如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此,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增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严厉查处非法证券活动。
凡违反以下规定的,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并依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