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成品粮油市场准入制度,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备案的企业标准。所有的粮油加工产品必须经过质量安全认证,并有QS标志,标签标识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
第六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索证、索票和验收制度。成品粮油采购应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市场准入证资质证明、批次粮食质量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对每一个批次粮油商品质量在进货环节上进行认真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退货,防止不合格的商品进入经销网络。
第七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并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报表,保证数据真实、有效。
第八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要建立不合格粮油退市制度。对群众举报、自行检查发现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粮油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如实记录在案。同时,要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坚持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公示制度。使用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商品计量准确。
第十条 “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职工《健康证》必须齐备,并按照经营范围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同时公布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粮食局要定期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引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发现问题,限期整改,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局每季度应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对所管辖的“放心粮油”经销网络经营的粮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对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