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汇总,并以督查通报的形式进行通报。对因办理不力、导致议定事项不能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建议市政府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责任心不强、工作落实不力,造成压办、漏办的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个人,也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不利影响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承办部门、单位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主办部门、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协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有关承办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办公室所确定的时限办结承办事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示报告,并转告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第十八条 经主办部门、单位与协办部门、单位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单位按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提交办结报告,并附协调情况和协办部门、单位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报告,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报告应包括对前期协调办理过程的说明。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办结报告上报前,必须加盖承办部门、单位公章,或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十条 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原则通过的事项,凡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或再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要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抓紧进行补充完善工作,在会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
第二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较大修改意见,需提请下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或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文件,要在会议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会议没有规定时限的,要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