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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督办落实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工作,由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凡会议没有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议定事项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督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过程中,要规定办结时限,不允许出现压办、漏办等现象;会议确定办理时限的,按会议要求办理;会议未确定承办时限的,由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根据议定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环节多少,参照领导批示件办理时限的要求予以确定。
  第七条 对督办的事项,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要采用下达“督办单”(样表附后)的方式,交由承办部门、单位办理;督办工作人员收到《纪要》后,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下达“督办单”;督办单”下达后,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加紧办理,按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对同一办理事项,多个部门反馈报告内容有意见分歧,需协调解决的,由相关科室督办工作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示,再作处理。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报告,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表示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意见的,则为“继续催办”的事项。
  第十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议定需再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的事项,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在当日按运转程序呈报。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事项的,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核稿完毕并按运转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定需再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接到呈报单位报送的文件后,相关科室要立即呈报相关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并及时呈报副市长、市长审批。市长批准后,由承办科室及时将批示件送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拟定议题。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实行“一会一汇总”反馈制度。按督办工作分工,相关科室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室提供办理情况,由督查室汇总后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呈报市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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