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设备、材料价格控制情况。关注建筑市场规范问题,防止材料价格不合理上涨,尤其要对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检查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各项内控制度。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八)对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建议。重点关注灾后恢复重建需求和供给信息的透明度,促进供需基本平衡,保障灾区群众切身利益;关注灾后恢复重建土地使用问题,防止乱占耕地;关注《规划项目》的实施,防止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搞加带工程、形象工程以及超概算、超标准、超面积建设楼堂馆所等问题。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审计厅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灾后重建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区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成立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市审计局局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事业投资科。
(二)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分步实施。
1.市审计局负责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各县区审计机关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县区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以及各县区审计机关查出重大违纪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中央、省、市以及援助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灾后重建项目组织实施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市级审计管辖权限内的项目,委托各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2.各县区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和农户住房灾后重建项目(含整村搬迁),以及县级审计管辖权限内的灾后重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3.灾后恢复重建审计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资金量的80%以上。各县区审计局要分年度按统一标准向市审计局报送综合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