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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4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监管体制
  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作为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管理。
  二、调整人员编制管理权限
  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编制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均以省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批准的2009年7月31日在册数为准。
  三、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市、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经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划转工作由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安排。
  四、做好机构编制人员交接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划转交接工作,原则上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8]123号文件和鲁发[2009]1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工作关系,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工作。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纪律,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体制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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