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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晋教后勤[2009]1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特点,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生的生命形成威胁,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也很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权益,保持正常教学秩序,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不断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范围

  在山西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责任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四)赔偿范围

  学校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应由学校依法承担责任的,均在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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