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储备的国有土地,依法由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造册建档,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必须实行总量控制,计划供地,其年度供地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用地指标内,根据土地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储备土地的信息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并组织统一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
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年终,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土地储备机构筹融资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出让收支严格按照“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的原则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