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
(三)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五)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依法收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关闭、停产、合并、转让、撤销、迁移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闲置土地;
(四)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
(五)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其它需要进行收购的土地。
第十五条 由于城市建设而无法继续耕种的城中弃耕地,在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后,划入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备。
集体所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在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还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征求意见。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建设用途,规划部门确定设计条件及红线。
(四)补偿标准。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评估、房产评估结果进行协商,控制在评估结果上下10%范围内,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财政部门或自治区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
(五)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财政部门确认,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