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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形成一个土地利用空间布局适当、土地使用结构合理、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率最佳的土地利用模式,达到促进城镇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目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县级情况由地区所在地人民银行委托的农业银行负责汇总后转报同级或地区所在地人民银行)应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九条 县(市、区)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财政及当地农业银行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土地供应规模、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二条 下列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单位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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