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9]13号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和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储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由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土地储备机构只在地(市)级设立,土地储备机构为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地(市)所在地的县(区、市)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县的土地储备工作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协助。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委托的农业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各级发改、国资、农牧、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围绕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和协作,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