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家政服务培训工作目标是,力争用3-5年时间,使本市家政服务员的整体岗位技能和服务水平有显著提高。2009年启动家政服务员培训工作,年内计划培训1万-1.2万人;之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培训规模,稳步推进本市家政服务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由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本市“家政服务工程”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是:
商务部门负责自主培训家政企业人员培训的备案;会同工会审核确定自主培训的家政企业资质,组织培训验收;对自主培训企业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初审。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商务、工会部门制定培训经费补助标准,按需求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核实汇总本市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审核清算;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配合商务、工会验收培训情况。
工会部门负责不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企业人员培训备案;会同商务部门审核确定专业培训机构资质,组织验收培训情况;对专业培训机构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
第二章 培训单位的资质要求与确定程序
第五条 专业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实力较强,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
(二)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年培训能力在1000人次以上。
(四)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和家政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
(五)能为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六)具备安排学员食宿的条件。
第六条 自主培训家政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
(二)有实施培训的不少于3名相关专业的师资、500平方米以上的教室和实际操作模拟场地及相关的电化教学设备设施。
(三)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
(四)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
(五)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建立培训就业档案。
(六)具备安排学员食宿的条件。
第七条 培训单位的确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