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水保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分为文字和表格两部分内容。
(一)文字部分:包括水保工作的专项工作、半年工作小结、年度工作总结和动态信息报送。其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度和工作实绩,领导检查工作和平时有关重要动态、重大事件和上级机关交办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措施、经验总结、问题和原因、对策建议等。
(二)表格部分:表格是以数量形式收集呈报水保工作(详见《重庆市水土保持年报表和月报表》附件)。
(三)报告水保工作的文字和表格均由电子文本和纸制文本两种方式完成。先报电子文本,再报纸制文本。电子文本报出5日内,报送加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的纸质文本到水保处。
第八条 报告制度的文字和表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水保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管理和落实工作。其电子邮箱和电话要相对固定,发生变化要相互及时通报:
市局水保处电子信箱地址:cqstbcc@163.com,传真电话:89079030,QQ群:49478344。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人员发生变化及时发往市局水保处电子信箱。
第四章 时限
第十条 文字和表格报告制度,均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报告两种时限。
(一)定期报告制度为:半月报、月报、半年报、年度报。
(二)不定期报告制度为:领导检查工作、专项工作和平时有关重要动态、重大事件和上级机关交办工作完成的报告。
第十一条 水保工作除专项任务、水系森林工程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外,实行定期年报和月报告制度。
(一)专项(含重要任务、临时工作和上级安排的专项任务,周、旬定期报告工作)任务报告,从其下达任务规定之日,纳入本报告制度考核。
(二)水系森林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阶段性半月报告制度和月报告制度。
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实行半月报告制度。
每年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1日实行月报告制度
(三)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实行每年报告两次的制度。报告时间为6月10日和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