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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
(渝水河﹝2009﹞7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

  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1〕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渝水科﹝2009﹞48号)精神和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为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责任划分原则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各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划分河道采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局长、分管副局长、河道管理处处长的职责按照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执行。
  (二)市河道管理站站长:负责组织市直管河段采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市直管河段采砂行政许可事项初审工作;参与市直管河段采砂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局长:负责组织市直管河段外的辖区内其余河流(河段)采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市直管河段外的长江、嘉陵江、乌江其余河段采砂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审查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其余河流采砂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参与辖区内河道采砂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生产经营单位(即采砂业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一是对采砂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是建立健全与采砂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三是负责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四是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是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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