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
(闽政办[2009]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充分运用地价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改善,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工业用地价格调节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扶持重点产业发展
我省工业项目在继续执行保障工业发展用地政策的同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提高部分工业项目准入门槛
(一)凡列入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所规定的产能条件以下和不符合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工业项目,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二)本文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以外的项目为一般项目,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一般项目中,下列项目在供地审批时,需附有权部门批复的项目环评报告,且其土地出让底价在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具体包括:
1.皮革及毛皮加工、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焦炭、化学制浆造纸;
2.金、银、铁、锰、铬等金属冶炼和中小型钢铁型冶炼;
3.煤矿及金属矿山开发、石板材开采加工。
三、鼓励节约集约用地
(一)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凡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其规划设计、建造施工采取先进工艺和节地措施节省用地规模的,依照相关用地定额,根据节省的用地面积数量情况,在土地出让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修正如下:
比国家定额指标节省率(%) 优惠幅度(%)
≥7% 3%
≥15% 7%
≥2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