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落实《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
学校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防控措施和停课、放假的实施程序。
六、实行甲型H1N1流感“零报告”制度
我委成立重庆市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指挥部,由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委彭智勇主任担任指挥长,赵为粮副主任、钟燕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统筹指挥全市教育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体卫艺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教育系统实行甲型H1N1流感“零报告”制度。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67526510;67517634(自动传真);13629776020。各单位可发送手机短信报平安,遇到疫情应发送传真。
七、落实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责任
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渝教体卫艺〔2009〕28号)、《关于做好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渝教体卫艺〔2009〕30号),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学校要切实做好晨检、午检、教育、报告等相关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职责,有效防控甲型H1N1流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要及时指导学校做好相关防控工作。凡学校未认真落实相关措施而导致疫情发生或疫情扩散的,市教委将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八、及时开展工作督查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周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措施。市教委、市卫生局将在本周内,组织检查组对高校和直属学校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应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市教委体卫艺处,联系电话:63623603;联系人:江鹏。